编辑: cyhzg 2019-07-09

四、 民用航空产品 指任何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 桨;

组件、设备、材料飞要安装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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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环境批准 指确认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缔约双方同意的噪 声和废气排放标准.

六、 环境测试 指根据缔约双方认可的程序评估民用航空产 品符合那些标准的过程.

七、 飞行模拟器审定 指根据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对飞行模 拟器与其模拟的飞行器进行比较,或证明该模拟器符合这些标准 的过程. 八飞 维修 指实施检查、大修、修理、保养、更换产品零部件、材料、设备或其组件以保障该产品持续适航,但不包括改装或改型.

九、 监督 指缔约一方执行机构定期监查以确定持续符合相 应标准.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相应的执行机构将在下列领域进行技术评估并 共同工作,以便增进对各自标准和系统的相互了解: 准;

(一)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准;

(二)环境批准和环境测试;

(三)维修设施,改装或改型设施,维修人员及机组成员的批

(四)飞行运行批准;

(五)飞行模拟器审定;

(六)航空培训机构的批准.

二、当缔约双方相应的执行机构同意缔约双方在上述某一技

3 术领域内的标准、法规、方法、程序及系统充分对等或一致,从而允 许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所做出的满足公认标准的符合性结论 时,相应执行机构应制定书面实施程序,规定在该技术领域内双方 相互接受的方法.

三、实施程序应至少包括:

(一)定义;

(二)民用航空领域具体合作范围;

(三)执行机构相互接受对方工作的条款,如:目击试验,检查, 鉴定,批准,和审定;

(四)执行机构的责任;

(五)相互合作和技术支援条款;

(六)定期评估条款;

(七)修改或终止实施程序的条款. 第四条 对本协议或其实施程序在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分歧 应由缔约双方或他们的执行机构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目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缔约一方向另一方 发出终止该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六十日为止.根据本协议签 署的所有现有实施程序也将终止.但是,只要根据本协议进口的 任何民用航空产品仍在进口国家运行,缔约双方相应的执行机构

4 应该继续履行实施程序中持续适航规定的义务. 缔约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相应的执行机 构可终止或修改单独的实施程序. 本协议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一年九月,'

\.日在圣彼得堡签订,一式两份, 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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