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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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 门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知名专家门诊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 委、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 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 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及自治区物价局、自 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我区特需医 疗服务项目(第二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知名专家门诊是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 目,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管理.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开设知名专家门诊, 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知名专家门诊.

第二章 知名专家资格条件 第三条 知名专家必须医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有丰富 的学术知识和临床经验,在医疗领域有较深造诣,在群众中享 有较高声誉,得到同行公认. 第四条 知名专家应身体健康,能坚持临床工作,独立或 在助手协助下完成诊疗工作.知名专家一般应为本单位在职人 员,离休、退休返聘人员及按在职人员管理的外聘专业技术人 员可参照执行. -

3 - 第五条 知名专家一般应在临床工作累计满

15 年.按资格 条件划分,知名专家分为三级:

(一)一级知名专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已被认定为 A、B、C、D、E 五个层次人才之一,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等符合自治区高层 次人才参考目录但由于年龄等原因未被认定的专家.

(二)二级知名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导师、二级教授;

2."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

一、第二层次)人选;

3.获得省部级以上认定的医疗卫生领域人才;

4.桂派中医大师,全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 老师, 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 广西名老中医、 广西名中医.

(三)三级知名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正高级职称满

5 年,并获得博士学位;

2.正高级职称满

10 年;

3.全国基层名老中医,广西基层名老中医,各设区市命名 的名中医、名老中医;

4.获得由设区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领域人才.

第三章 知名专家认定 第六条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 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知名专家的评选、考核、管理 -

4 - 等工作,制定本单位知名专家门诊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一级知名专家无需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 由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直接认定. 第八条

二、三级知名专家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专家根据资格条件,按照自愿原则,向本单 位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申报.

(二)审核、评选.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按 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本单位知名专家的审核、评 选等工作.

(三)认定.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评选 结果,将拟定知名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本单位知名专家名单.

(四)备案.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按照管理 权限向本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卫生计 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汇总本市的备案材料后,统一上报自治区 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区直医疗机构、解放 军及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直接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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