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10 |
2017 年7月5日签订 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过往及现行有效的 《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挂牌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试行) 》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 》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 或本次申请挂牌 指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挂 牌并公开转让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指2015 年1月1日至
2017 年4月30 日 法律意见书
5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7]证券字 2017-058-1-1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湖北博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参加公司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如下承诺: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法律意见书
6 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 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 的原件效力在其有效期内未被有关部门撤销, 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由合法 持有人持有;
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公司提供的文 件及所述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 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 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 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且本所律师对于该 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