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10

456 号)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令第

37 号)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 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3 医疗救助 ①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 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 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入户调查、审核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生办〔2016〕1 号)中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 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 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

4 业务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工作内容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体系4临时救助 ①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 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情况紧急的, 乡镇(街道)应先行救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 号)规定:

三、临时救助 的程序,

(二)审核审批.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 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5 生活无着流 浪乞讨人员 救助 ①协助申请救助 ②设立救助服务点 ③发现报告 ④源头预防 ①协助申请救助:《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 第 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也可以向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求助. 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②设立 救助服务点: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 第五条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 助相关工作. ③发现报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12〕58 号) 6.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 乡镇、村 要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 况. ④源头预防:《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 〔2012〕58 号) 12.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流出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源 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 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 防灾减灾救灾体系6应急救灾 ①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做好灾害风 险排查,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②摸底调查,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 情信息,统计应急期间和过渡期需救 助情况 ③协助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各项 工作和因灾死亡人员善后工作 ④协助做好农房保险查勘、定损工作 (试点地区)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 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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