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10 |
260 号) 第十三条 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 息;
(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6〕23 号):
五、附录
(二)2.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快 报.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 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并同时上报相关 灾情和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1 小时内上报乡 (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民政部门.
5 业务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工作内容 政策依据 防灾减灾救灾体系7因灾倒损房 屋恢复重建 ①核准倒损房屋受损情况 ②列出重建清单,公示、上报重建申 请 ③指导督促群众重建,为群众重建提 供服务 ④巡查监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 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 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等部门审批.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260 号)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发生居 民住房损毁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 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第二十四条 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 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 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 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 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0 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 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 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1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 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8 冬春救助 ①摸底排查, 公示、 上报需救助申请, 确定救助对象,建立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