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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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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联讯证券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联讯证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 本次持股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委派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证券机构参与股转系统业务的通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就本次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对联讯证券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 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 法律法规等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 律意见书所述联讯证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联讯证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 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联讯证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联讯证券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 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 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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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已对联讯证券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 行核查,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为 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 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 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 他有关机构或联讯证券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
但对于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 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