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10

2014 年10 月20 日,经工商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21,428 万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讯证券持有广东省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 年10 月2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4130000006167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为 121,428 万元,住所为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法定代表人为徐刚,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 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自营;

证券承销;

证券 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代销金融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参加对象具备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参加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联讯证券全体在册正 式员工,除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及各分公司、营业部经营管理团队、部门级管 理人员外,其他员工按照入职年限分为三档:(1)司龄10年(含)以上;

(2)司龄5(含)以上10年以下;

(3)司龄5年以下.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 的有效期内在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领取报酬. 经核查,本次持股计划采取的管理模式是中信信诚联讯启航1号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 启航1号资管计划 )认购联讯证券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以 下简称 标的股票 ),本次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启航1号资管计划次级份额并享有 该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对应的权益,经登记的标的股票持有人为启航1号资管计 划;

本次持股计划目的是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稳定优秀人才 提供良好的激励平台;

本次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且启航1 号资管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本次持股计划随之终止,终止后启航1号 资管计划将所持标的股票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用于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配, 其中次级份额即向本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本所律师认为,参加对 象参与本次持股计划不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证券机构参与股转系统业务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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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联讯证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在股转系统挂牌 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联讯证券存在法律法规及 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联讯证券具备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参加对象参与本次持股计划不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证券机构参与股转系统业务的通知》的规定.

二、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年1月23日, 联讯证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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