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0 |
2、 西南证券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督导人员为西南证券与联发科技的联络人,须与联发科技保持密切联系.
3、西南证券应依据《推荐规定》的规定,推荐联发科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
4、对联发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培训 等相关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5、西南证券应督促和协助联发科技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6、西南证券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内核业务人员、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 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 人谋取利益. 因此,公司满足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的要求.项目小组认为公司符 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二章规定的挂牌要求.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
2015 年9月29 日至
10 月12 日期间, 对联 发科技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 于2015 年10 月12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加此次内核会议的七名内核成员为:廖 海华(法律)、庞琳琳、马凤桃(行业)、张帆、何锡慧(财务)、吕明达、李斌;
其中律师
1 名、注册会计师
1 名、行业专家
1 名.上述内核成员符合《业务 规定》 中内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 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 重庆市联发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业务规定》对内核审核的要求,内核成员经过审核讨论,对联发科技 本次挂牌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 内核小组按照 《工作指引》 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 《尽职调查报告》 进行了审阅, 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 认为: 项目小组已按照 《工 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资料核查等工作;
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 技术事项出具了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已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联发科技 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的格式要求,公司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细则》要求.
(三)根据《业务规则》有关挂牌的条件,联发科技设立存续时间已满两年 (含有限公司);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联发科技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以来,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健 全,经营合法规范;
联发科技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联发科 技已与主办券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综上所述,联发科技符合《业务规则》有关挂牌的条件,内核会议就是否推 荐联发科技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