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10 |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秀山金银花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4 锦律非(证)字0021 号致:重庆秀山金银花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重庆秀山金银花中药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银花股份 或 公司 )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 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转让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公开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4 年1月21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秀山金银花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 )于2014 年3月4日出具的
140177 号《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附 件《关于重庆秀山金银花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 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须对公司本次公开转让涉及的相 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法律意见 书》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一、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国家《药典》将 金 银花 与 山银花 分列后,公司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与 国家《药典》及相关规定一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受处罚的潜在风险,请2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在国家《药典》将 金银花(忍冬) 与 山银花(灰毡毛忍冬) 分列以前, 金银花(忍冬) 与 山银花(灰毡毛忍冬) 等忍冬科植物均统称金银花,并 且已有较长的历史.自2005 年起,国家《药典》将 金银花 和 山银花 进 行了分列,但对二者的 性味与归经 、 功能与主治 表述却完全相同,分别为: 甘,寒.归肺、心、胃经 ;
清热解毒,疏散风热.用于痈肿疔疮,喉痹,丹毒,热毒血痢,风热感冒,温病发热 ,实际临床应用也认为 两花 药理相通、 药性相同,一直互相通用.根据现行国家《药典》 ,公司实际从事的为山银花种 植、加工、收购、销售业务,但因历史和民间习俗等因素,公司现名称及部分产 品包装上仍沿用了 金银花 字样. 现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为: (无) ;
一般经营项目 为:畜禽品种改良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