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0

2012 年9月28 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金银花有限核发编号为

4 QS504114020027 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5 年9月27 日,确认 代用茶 产品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

2013 年9月9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质量技术监 督局向金银花股份 核发编号为 QS504114020027 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5 年9月27 日,确认 代用茶 产品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载明许可食品品种明细为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执行标准:Q/XJZ 0001S-2011) .2013 年7月6日,重庆市黔江计量质量检测中心受重庆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委托,对公司的产品 银花(代用茶) 进行了定期监督检验,并出 具了《检验报告》 (编号:2013-1SS0053X) ,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 目符合 Q/XJZ0001S-2011 标准 .2013 年10 月24 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 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书面 《证明》 : 重庆秀山金银花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 (原 秀山金银花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自设立登记之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期间,我局 未发现该公司有任何质量违法行为,亦未受到过我局的任何处罚.特此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秀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 , 公司生产、销售的山银花未经炮制、调配等制药环节,属于初加工农产品,尚不 属于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药品范畴,因此,公司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 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品资质许可及相关认证;

公司已合法取得《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公司产品已通过重庆市黔江计量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并且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秀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已 分别出具书面《证明》 ,两单位均未发现公司有任何违法行为,亦未受到两单位 的任何处罚,因此,公司产品符合相关部门对质量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三、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3:请公司补充披露临时加工房审批程序办理进 展、是否存在通过审批的实质障碍、加工房被拆除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请公 司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如下: 公司现拥有野坪加工房、 新农加工房和老坪加工房三处临时加工房, 根据 《审 计报告》 ,该三处临时加工房的资产净值为 573,375.89 元.根据山银花的生长、

5 种植、 采摘和加工特点, 该三处临时加工房一般仅在山银花的收获季节 (7-8 月) 使用,其余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野坪加工房和新农加工房涉及的设施 农用地申请审批事项, 已取得秀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秀山县政府的审批,原 未经许可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临时加工房的不规范行为已得到纠正. 关于公司老坪加工房涉及的应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 程规划批准事宜, 公司仍在与相关政府审批部门进行沟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公司尚未取得临时建设的批准文件, 老坪加工房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因公司目前仍在与政府部门沟通,且相关部门现未下达责令拆除的处罚通知,故 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尚未在老坪加工房当地购建或租赁新厂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拥有的三处加工房中,野坪加工房和新农加工 房已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 原不规范行为已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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