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0 |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 宏光医玻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第 2.1 条第
(二)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运作,公司历次出资、增资等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会议程序. 股份公司阶段,公司三会机构及其人员能够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管理层选举或聘任、增资扩股、三会制度建立、对外投资、关联 交易等重要事项均履行了审议程序,相关人员都亲自出席了会议,且监事列席了 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1-5-2 股东大会、董事会,三会会议决议均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生损害股东、债权人、 员工利益的情况.股份公司三会机构及其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切实履 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综上,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宏光医玻的股东目前由
4 名自然人股东和
3 家有限合伙企业组成,股东所持 股份均不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股份发行和增资行为均召开了必要的会议,签 署了相关协议,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与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我公司 指派了项目小组对宏光医玻按照《调查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出具了 《尽职调查报告》,履行了内核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经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业务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以下简称 内 核小组 ) 对宏光医玻拟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公开转让的申请 文件进行了认真查阅,2016 年6月25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 成员为柳萌、张国斌、孟钢、梁秀红、洪运杰、于宝亮、王雄共
7 人,其中于宝 亮为审核专员,孟钢为注册会计师、梁秀红为法律专家、王雄为行业专家.上述 内核成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
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 情形;
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或在该公司或其控 山西宏光医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1-5-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内核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对内核 审核的要求,经参会内核成员讨论,对宏光医玻本次挂牌股份公开转让出具如下 审核意见:
一、我公司内核小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 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项目小组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审阅,并 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抽查核实.认为项目小组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 资料核查、测试计算、访谈咨询等工作;
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 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务事项、法律事项、经营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项目小组已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试行) 》 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