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0 |
200 m2 的熏蒸处理场;
年吞吐量超过
1000 万个标箱,宜配备不低于
5 个消 毒通道或面积不小于
1000 m2 的熏蒸处理场. 5.3.2.2 检疫除害处理设施 港区应根据集装箱吞吐量配备适宜的检疫除害处理场.年吞吐量每
50 万个标箱宜配备
1 个箱位, 约100 m2 以上的检疫除害处理场;
年吞吐量超过
1000 万个标箱,宜配备不低于
20 个箱位,约2000 m2 以上的检疫除害处理场.港区内外检疫熏蒸库/场或热处理设施规模和数量应满足港区业务需要,熏蒸 场与熏蒸设备设施技术应符合 GB/T
31752 的要求, 热处理库与热处理设备设施技术应符合 GB/T
28838 的要求.港区宜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焚烧炉、高温灭菌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具备无害化处理资质 的机构建立长期合作. 5.3.2.3 冷藏设施 港区内应配备为冷藏集装箱供电的装置;
在港区或周边区域配备专用冷藏库,建设技术应符合 GB
50072 的要求. 5.3.3 隔离检疫设施 有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港口在距离其
2 小时车程内应配备动植物检疫隔离设施, 建设标准不低于 SN/T
1619 中 二级植物检疫隔离圃 .植物检疫隔离场的建设应符合 GB/T
23415 的要求;
进境动物 检疫隔离场使用与卫生规范应符合 SN/T
2859 的要求.有人员进出境的港口,应配备有出入境人员传染 病排查的检疫隔离设施,建设技术应符合 SN/T
3738 的要求. 5.4 环境保护设施技术要求 5.4.1 废弃/污染物处理设施 5.4.1.1 污水处理系统 港区应配备废水收集系统, 且能覆盖港区所有区域;
应配备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5.4.1.2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港区应配备固体废弃物收集、分类和预处理设施;
应配备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5.4.1.3 油污处理系统 港区应配备溢油预警系统,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50257 的要求;
应配备油污收集和处理设施,应符 合HJ
580 和HJ
2025 的要求. 5.4.2 环保动力设施 SZDB/Z 337―2018
4 推荐配备电力驱动龙门吊,比率宜 90%以上.推荐配备天然气驱动拖车,比率宜 80%以上. 5.4.3 节能照明设施 港区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应配备半夜灯泛光照明、新型的节能灯具. 5.4.4 岸基船舶供电设施 配套有向靠泊船舶提供电力的岸基船舶供电系统,建设技术应符合 JTS
155 的要求. 5.5 生态安全风险因子监测设施技术要求 5.5.1 生物安全风险因子监测设施 生物安全风险因子监测技术应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港区及其周边应配置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设施. 外来有害生物, 包括检疫性或限定性有害生物 监测技术应符合 SN/T
3175 的要求. ――港区及其周边应配置病媒生物、 传染病等监测设施, 设施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SN/T
1560 和SN/T
1754 的要求. 5.5.2 核生化与辐射监测设施 港区内应配置与港口业务相适应的核生化与辐射监测设施. 如移动(手持)式核辐射检测、 门式核辐 射检测装置等,相关技术应符合 GB/T
24246、SN/T 2112.8 和SN/T
1542 的要求.应配备辐射防护装备. 5.5.3 环境监测设施 港区应配套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监测项目包括大气、声音、地表水、海水、近海污染物以及散粮粉 尘等.环境监测设施应符合 GB/T
24001 的要求,监测项目技术指标应满足 GB/T
35947 的有关要求. 5.6 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 5.6.1 宜建设有对出入境船舶等交通工具实施信息化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进出口企业、港口企业、船 公司对进出港区船舶等交通工具信息的实时了解. 5.6.2 宜建设有对港区货物实施信息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实现进出口企业、 港口企业在统一平台上操作 货物查询、提取计划申报、闸口验放、提货/柜、缴费的全流程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