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0

实现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根据 职责需要货物实时状态查询、抽查指令发送的电子化. 5.6.3 宜建设有对进出港区工作人员、车辆实施信息化管理的信息系统. 5.6.4 宜建设有出入境货物口岸监管部门的监管系统, 并实现数据交换、 信息共享. 在货物申报、 查验、 放行等通关环节实现口岸查验单位和港航企业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报文标准化, 实现海关、 生态风险防 控部门、船公司、港口、企业间海运提单、提货单、装箱单(载货清单)等信息的电子化流转. 5.6.5 宜建设对港区的监控系统,特别是针对进出港区的查验通道、货物查验场/区、取样和现场检测、 生态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等重点区域的视频采集系统,技术应符合 GB/T

28181 的要求. 5.7 技术保障建设技术要求 SZDB/Z 337―2018

5 应配套有距离港口

2 小时以内车程的技术保障机构. 保障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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