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0 |
(一)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中华北大街
210 号
电话:0311-86271286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签订的 《法 律服务合同》 ,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海 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 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 的陈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 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 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特有问题 2.产业政策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2)若为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
(3) 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答: (1)本所律师结合公司现有业务,通过查阅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行业扶持 /限制政策、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 行核查. 公司主要从事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维保,同时开展环保工程的设计、 施工与运营.根据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