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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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83913636 传真:(8610)83915959 二一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鑫诺[2016]证券字 10-10 号致:苏州金世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苏州金世装备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接受公司的委托担 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 次挂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及相关细则、指引,以及其他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项的确认函》 (以下简称 《确认函》 ) ,确认其已经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 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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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 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 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 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且本所律师对于该 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