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10 |
2、赵伟系公司股东上海寰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 人,同时系上海博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3、樊敏、王洁余、吴福根系绍兴环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
4、公司股东陈思宇系浙江宇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股东.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2017 年12 月与
2018 年3月,全资子公司浙江环思宇辰智慧 公告编号:20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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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润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交易标的均为 吊挂系统,合同金额分别为 1,352,700.00 元、347,880.00 元.
2、2017 年3月,本公司与上海博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交易标的为管理咨询,合同金额为 257,930.00 元.
3、本公司于
2017 年10 月25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 桥支行签订授信协议(编号:2017 年柯授字第
030 号),授信额度 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授信期间为
2017 年10 月25 日至
2018 年4月24 日,公司股东樊敏、王洁余、吴福根为该授信协议提供担保,保 证责任期间为
2017 年10 月25 日至
2020 年4月24 日.
4、2017 年4月,全资子公司浙江环思宇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 浙江宇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交易标的为硬件配件,合同金 额为 25,867.00 元.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偶发性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1、全资子公司浙江环思宇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深圳市 科润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吊挂系统,是为了扩大公司销售规模,提 供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告编号:20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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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向关联方上海博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咨询,是 为了扩大公司销售规模,提供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具 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公司股东樊敏、王洁余、吴福根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公 司融资需要,因此关联方为公司担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4、公司向关联方浙江宇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是为了 扩大公司销售规模,提供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具有合 理性和必要性.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绍兴环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绍兴环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