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0 |
4 元指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指明外, 均同.
5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 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申 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 《监管办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 《业 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 现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 见. 第一部分 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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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已得到摩德娜科技如下保证: 摩德娜科技已经向本所及其经办 人员提供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包括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上述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对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 据该等文件所支持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摩德娜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 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摩德娜科技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 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摩德娜科技的文件引述.
(五)本所同意摩德娜科技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摩德娜科技在引用时,不得引起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律师将对引用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摩德娜科技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摩德娜科技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2014 年4月1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议案, 并决定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4 年4月17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