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0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8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8.1 公开发行股份;
18.2 非公开发行股份;
18.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8.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8.5 以期权方式向员工发行股份;
18.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9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2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20.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0.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0.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20.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1 公司因第
20 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
2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
属于第
2 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0 条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22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