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0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 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 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十一)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转授权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代理销售甲 方代理的保险产品;

(十二)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办法》履行反洗 钱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资料保存义务;

(十三)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晨(夕)会及其他会议.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营销员基本信息、佣金支付信息、代理地 域范围、代理险类范围和代理佣金比例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 议予以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 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 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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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任意解释保险单条款、 投保规则、理赔规则,夸大或承诺投资回报率及分红红利,不正当影响客户 投保选择;

2、未对客户如实告知公司、产品、除外责任、投保、退保规则等重要情 况,或未对甲方如实告知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承保、承保加费的客户情况;

3、与客户串通隐瞒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或明知客户有以上行为但不制止 且不告知甲方;

4、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替客户在投保书等需要客户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 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客户签名;

5、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在收取保 险费时不开收据或在开收据过程中弄虚作假;

6、收取保险费后未在当日交至甲方或甲方代理保险公司(不可抗力除 外);

或对应转交客户的保险费退费未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至客户(不可抗力 除外);

7、擅自变更、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投保设计书等;

8、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未经甲方授权,对甲方签发的保险单 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或做出其他形式的使甲方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等;

9、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或未经甲方授权而与投保 人一方就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

10、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签字认可或书面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 签署投保资料或保险合同送达回执;

1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修改保险合同、 单证、文件、资料等,或伪造、变造、转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12、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索赔给 付案骗取保险金,或索取、试图索取甲方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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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擅自以甲方名义承诺理赔、给付事宜;

14、将代理佣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或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 其他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

15、限制、引诱或强迫客户投保,或引诱、唆使客户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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