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0 |
16、限制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 提供虚假客户信息,未将甲方应知客户的资料如实报告甲方;
17、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甲方的员工或保险营销员脱离甲 方,或擅自发布不利消息、煽动其他保险营销员不满情绪,试图诱使或诱使 甲方其他保险营销员不对保险单进行服务;
18、未经甲方认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甲方的广告, 散布有关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虚假情况,或印刷、签署、散发带有甲方名 称或标识的文件或物品;
19、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带来名誉或经济损失;
20、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私设代理网点或在社会上进行其他民事 活动;
21、兼职从事与本委托代理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职业,包括但不限 于兼职从事再保险代理业务、为其他保险公司(与甲方签订《保险专业代理 委托合同》的公司除外)代理保险业务推销保险等;
22、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全年累计30天 以上(含30天)不向甲方报告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或不参加甲方组织的与保险 代理活动相关的会议(含晨(夕)会等)、培训等业务活动的.
23、乙方因犯罪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的,或因经济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或者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24、甲方依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变更合同及其 附件,而乙方拒绝接受变更的;
25、乙方拒不纠正保险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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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再续签合同,或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限内, 双方签订新的保险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乙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3、乙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乙方不能继续胜任代理活动需要的;
5、本合同被解除的;
6、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内停止营业的;
7、甲、乙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无法就佣金比例变更达成一致的, 自佣金比例变更生效日起,本合同终止.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执业证》、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留存的代理合同 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七)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 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三)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或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9 凡解释、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