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10 |
1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2016 皖锦律非(证)字第
0011 号致: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欣创环保的委托,作为欣创环保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张目强、 尤佳律师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欣创环保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欣创环保本次挂牌项目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之日以前欣创环保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欣创 环保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欣创环保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欣创环保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挂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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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欣创环保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欣 创环保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 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 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欣创环保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欣创环保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10 月10 日,欣创环保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六家法人股东,代表欣创环保 122,381,990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0%.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挂牌事宜相关的如下议案:
1、 《关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 ;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具体事宜》的议案;
3、 《关于同意公司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议案等.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有关会议资料,本次挂牌已获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