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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业主与租客(综 合)(修订)条 例草案》委员会二零零四年一月九日会议讨论事项的跟进行动(3) 业主或会要求准租客,在自愿及没有侵犯个人私隐的大前题下,提供若干资料,然后才决定是否把物业租予租客.请例出建议业主可要求准租客提供的有关资料.回覆根烧镜囊饧,业主可要求准租客提供哪类个人资料,目前并没有任何规限.租客可自行决定是否应要求提供资料.不过,根陡鋈俗柿(私 隐 )条 例》(第
486 章 )所 订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原则,业主必须确保所取得的租客个人资料只用於租赁商议,不得用於其他用途.2. 另一方面,在有关租赁协议的小册子中,消费者委员会和地产代理监管局均建议,为确保准租客有能力履行合约订明的责任,业主可考虑要求租客提供其职业方面的资料,有需要的话,也可要求租客提供入息及信用证明,例如工作证明、过往的租赁记录等.3. 此外,地产代理监管局已向地产代理发出通告,其建议租客客户向准业主提供有关职业、入息、财务状况或过往租赁记录的资料或证明,不过,地产代理在如此行事时应确保谨慎处理这些个人资料,不会违反《个人资料(私 隐 )条 例》的有关规定,即应取得租客的 订明同意 ,才向业主披露租客的资料,而收集所得的资料也只应用於有关的收集用途.CB(1)792/03-04(04) I:\yr03-04\040116_1700_F\bc150119cb1-792-4-c.doc (6) 请阐述现行入住租住公屋的资格准则,以及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向那些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而曾参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人士提供的援助.因条例草案的制定而被迫迁的租客,当局亦应考虑让他们申请公屋.回覆(a) 入住租住公屋的资格准则香港居民如符合现行资格准则,其中包括(i) 入息限额;
(ii)资产限额;
(iii)无拥有住宅物业,均可申请公屋.详细准则载於附件A. (b) 为曾参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人士提供的援助一如本局之前就法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的跟进事项所给予议员的回覆中所提出,曾参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人士即使在出售单位后,仍不得再次申请公屋.这样的安排是为了确保公屋资源得到合理分配.然而,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一 直都行使酌情权,为生活困苦并需要出售资助自置居所计划单位的人士编配公屋单位.2. 二零零二年年初,因应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房委会通过审批这类申请的修订准则,现载述如下:(a) 破产;
(b) 陷入经济困境以致需要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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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 家庭情况出现变故,例如离婚、家庭经济支柱身故等;
(d) 家庭收入骤减,以致难以负担供楼开支;
以及(e) 家庭饱受医疗和社会问题的困扰,但未致有资格获得体恤安置.3. 房委会认为上述措施足可让因经济或其他困难而不能继续拥有自资居所的家庭,获分配公屋,而同时又可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c) 自动编配公屋单位予被迫迁的家庭被迫迁的家庭如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准则,可申请公屋单位.我们认为,如单单豁免被迫迁的家庭,无须他们符合资格准则,对其他公屋申请人并不公平.(d) 为被迫迁的家庭提供的援助因被迫迁而无家可归的家庭,可向房委会申请入住其在新界的临时收容中心,最长可居住三个月.在这段期间,如果他们被确认为真正无家可归而又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可获安置入住中转房屋单位,以等待安排分配公屋单位.I:\yr03-04\040116_1700_F\bc150119cb1-792-4-c.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