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1 |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荣正咨询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伟明环保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