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11 |
(三) 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 列情形之一, 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 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 的;
(二) 考察严重失真失实, 或者隐瞒歪 曲事实真相、 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 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 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 造 成严重后果的;
(四) 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 (党组) 有本办法所 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情节较轻的, 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 责令整改并在 一定范围内通报;
情节严重、 本身又不能纠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