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11 |
1-201 代替 HJ 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Regul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art one General rule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附件
2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2
4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
3 5 监测用船及安全
7 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9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 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规范近岸海域生 态环境质量监测, 保护生态环境, 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 准确性、 系统性、 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增加了对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保护相关内容;
――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 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控制的 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 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 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 质量控制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 GB 17378.6 海洋监测规范 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GB 17378.7 海洋监测规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H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