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1 |
(四)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 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六)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 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 乱倒污水;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五)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内从事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七)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九)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 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在城乡道路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十二)其他违反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让行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 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三)驾驶机动车时强行变道加塞,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 通讯工具;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
(六)驾驶非机动车时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多人并 排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停放机动车,不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倚坐道路隔离 设施;
(九)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机动三轮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开门窗;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等植物;
(三)堆放物品、私接管线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