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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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通行;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六)装修房屋时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 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在景区乱扔垃圾;

(四)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五)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六)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 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五)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

(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七)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八)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 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九)其他违反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遵守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 、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 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乘坐 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

(四)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五)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10、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哪些行为予以表彰奖励? 答: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紧急救助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公民, 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 遗体、 人体器官 (组织) 捐献者,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给予表彰 或奖励.

11、条例规定,应当将哪些行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答: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 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 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同时,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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