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1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6? ? 予李洪飞副教授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罚.

(四)

2019 年3月25 日晚 20:00 时许,化新楼 B 座保洁人员发现

2 层 厕所放了

4 箱化学试剂空瓶,询问

2 层实验室无人认领.经调取监控 查证,3 月25 日下午 17:00 时许,生命学院硕士研究生杨海龙、吴清 渊将这

4 箱化学试剂空瓶从化纤楼

319 实验室转移到化新楼 B 座2层厕所处,随后离开. 责任认定: 被化学试剂沾染的化学试剂空瓶属于实验室危险废物, 涉事学生 杨海龙、吴清渊违反《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北 化大校办发[2015]12 号)规定,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遗弃在实验楼宇的 公共区域内,且不粘贴任何废液信息标签,未按要求对实验室危险废 物进行安全管理, 并且有随意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 逃避监管的嫌疑, 是这一安全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 刘惠玉教授作为学生导师和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北京化工大学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北化大校办发[2015]12 号)的规定,产废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 临时贮存及移交处置的全 过程负责,涉事学生将危险废物遗弃在实验楼宇的公共区域内,显示 刘惠玉教授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管理存在漏洞, 对学生的安 全教育不够,应对这一安全事件负管理责任. 7? ? 处理结果: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奖惩制度》 (北化大 校办发[2018]3 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此次事件属于安 全管理责任追责事件. 杨海龙、 吴清渊同学对在实验楼宇公共区域遗弃实验室危险废物 存在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安全意识缺失,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奖惩制度》 (北化大校办 发[2018]3 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杨海龙、吴清渊同学 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罚. 刘惠玉教授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为教 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奖惩 制度》 (北化大校办发[2018]3 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 刘惠玉教授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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