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1 |
1 ― 成都市新都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新环局发〔2015〕62 号 成都市新都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 加强环评机构 的监督管理,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的诚信自律环境,根据《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 、 《成都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成环建〔2014〕414 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成环建〔2015〕
312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成都市新都区环境影 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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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新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新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考核细则(试行) 成都市新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5 年12 月30 日―3―附件
1 成都市新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新都区辖区内从事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都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咨 询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 第三条 新都区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 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凡在新都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环评机构,须在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环评机构备案名单内, 在新都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须到新都区环境保护局登 记,当环评机构相关信息(如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变更时,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登记并报送相关资料. 环评机构登记时,须提交《成都市新都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情况登记表》、申请报告、法人身份证、环评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编制人员上岗证书、开户行 ―
4 ― 及账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市外环评机构还需提供单位法 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我区开展环评业务的负责人、联系方式以 及开展环评工作的方式,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区环保局将 登记单位信息在区环保局网站公布. 第四条 环评机构因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制、 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机构名称变更,应 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 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 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五条 环评机构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 环评工作,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不得 由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代签. 第六条 环评机构应对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建立完整档案, 并 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档案内容应包括:业主提供和现场调查收 集的相关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