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1 |
2 表1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审核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监督城市总 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
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 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
组织修建人民防 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 护管理;
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三)负责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 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
牵头开展应急疏散基地建设工作;
监督 检查全市重要经济目标制定人民防空防护方案和防护措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指导、 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和训练群众防空组织工作.
(四)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 实施.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培训, 普及防空防灾基本知识和技能;
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相关科 研成果.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 施和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承担市政府交办的防灾救灾任务.
(七)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物资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核算;
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 决算,并对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战时负责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消除空袭后果,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 作战.
(九)指导区(市)县人民防空工作,协助管理区(市)县人防部门领导干部.
(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 料备案、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 施工、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 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 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 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 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 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 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5.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