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1 |
80 号令)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 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6.《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 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按 核准款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证明,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证明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 工程必须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 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 并符合国 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 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和必要的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
4 施工、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 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 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4.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防 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5.《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 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工 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 空工程验收合格后, 方可向城市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 续.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实施依据: 1.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 地质、 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 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 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 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 应向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