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1 |
80 号令)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应当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4.《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修 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 建设单位可以提 出申请,城区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区(市)县经当地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 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桩基 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
5 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 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 且经济 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 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 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6.《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修 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 核文件或按核准款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证明,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证明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 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和必要的资料.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 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 工程进行统计. 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 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5.《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市政府
80 号令)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 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 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 记,并将技术档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 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 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与规 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