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11

(二)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下达子(分)公司的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子(分)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 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五)对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 大修等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 重大经济事件以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 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子(分)公司和有关部门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子(分)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分险进行评估和意 见反馈;

(十)对子(分)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董事会和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审计的项目进行审计;

(十二) 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子(分)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 (分)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

(一)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营资料和会计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 性负责;

(二)子(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介绍其单位在被审计范围的经营情 况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指定审计联络员、并为审计组工作提供方便;

(四)限期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参加公司及子 (分) 公司的生产、 经营、 改革、 发展方面的重要会议;

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的管理制度;

制定 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子(分)公司应当每月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财务、生产、经营等 相关报表.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报送与生产经营和内部控制管理 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有关的文件、资料,审计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公司和审计监督对象的财务、供应、销售 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 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计算机管理和核算系统以及所反映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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