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11
《关于岳阳金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岳阳金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项目小组(以下简称 项目小组 ) ,于2015 年2月9日收到贵单位出具的 《关于岳阳金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后,组织岳阳金瀚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金瀚高新 或 公司 )及相关中介机构召开了协调会,就《反馈意见》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逐项予以落实,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 1.

合法合规 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 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 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 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然人股东无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及现役 军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全体股东均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全体股东在我国境内均有住所.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均是适格主体. 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1 /

46 请主办券商、 律师核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通过与股东面谈及调阅工商登记信息得知, 股东杨钦持有公司 80%的股份, 且不存在代持、被代持,股份表决限制等情况.其所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能产生实 质性的影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充 分、合法. 上述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之

三、公司股权情况 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进行披露. 1.1.3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 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 规情况发表意见. 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钦面谈,查看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 无违法犯罪证明,与项目专项律师面谈及查看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互联 网核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及最 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得知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而相应 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2 出资 1.2.1 出资验资

2 /

46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施行后挂 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 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 表明确意见. 经查验公司章程、历次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银行缴存出 资款的询证函、股东出资的银行缴款凭证,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的历次出资 真实、足额. 1.2.2 出资程序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 并发表意见. 公司历次出资均履行了股东会决议、股东缴付资金、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等程序. 出资行为中出资主体适格、出资相应程序完备、相关中介机构适格、履职 勤勉尽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核准.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出资履行程序完备,行为合法合规. 1.2.3 出资形式与比例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 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至 《公开转让说明书》 出具之日共经历四次出资, 分别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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