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11 |
2006 年8月设立之时的出资、2008 年4月的实收资本全部到 位、
2009 年12 月公司增资至
1000 万元及
2014 年10 月公司增资至
1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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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首次实缴到位金额经湖南公众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6 年7月26 日审验并出具的湘公众会司验字(2006)
244 号《验资报告》确认为
100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8 年4月,湖南公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湘公众会司验 字(2008)122 号《验资报告》 ,确认公司已收到实收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全 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9 年12 月,湖南公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湘公众会司 验字 (2009)430 号 《验资报告》 , 经审验, 公司已收到新增实收资本人民币
700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4 年11 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审验并出具 了瑞华湘验字(2014)第43020004《验资报告》 ,经审验,公司已收到新增实 收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前述三次出资均符合当时《公司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 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的规定.以及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 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次出资符合现行《公司法》关 于出资和出资类型的相关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和比例合法合规. 1.2.4 出资瑕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 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 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 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 项,公司是否符合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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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出资行为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验资报告查验核实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数量和 形式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要求,且不存在抽逃资本的情况.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出资不存在出资瑕疵及虚假出资情况,公 司符合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 1.3 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 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构成 整体变更设立 ;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 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 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时采取的是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变更时折合 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该过程经过了创立人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认购股份的 金额全部实缴到位、最终得到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因此,主 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 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公司. (2) 、 (3)股份公司设立时不存在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及股东以未分 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因此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纳税和被追缴税费 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