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11
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国 北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11

第五章 保密措施

14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14

第七章 释义

15

第八章 附则

17 1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 、 《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 ,在规定的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 /18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 )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 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 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 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并披露, 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特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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