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11

3 /18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 承诺书 )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 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 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

4 /18 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挂牌后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 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5 /18 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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