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2 |
7 节限制.此外,您确认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所利用的远端通讯会话可能经由网际网路达成,而网际网路天生不安全;
而且您同意 UPS 或支援提供者不需为在网际网路上发生的任何泄密负责.您在向 UPS 或支援提供者要求支援服务时 应将前述内容考虑在内. 6. 暂停;
期限及终止. 6.1. 权利之暂停.UPS 可在依其独自决定暂停您经由 UPS 技术或依任何其他方式存取 UPS 系统之任何 部分的权利,进而包括但不限於 (1) 防止存取 UPS 系统或 UPS 技术之任何不符合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的 部分,(2) 纠正 UPS 系统或 UPS 技术中的实质错误,或者 (3) 遵守法律、条例或规则或法院或其他具合 法管权机关的判决. 6.2. 期限.本协议须自您由点选浏览而表示同意时生效,而且须在其后於依本文之规定而终止前完 全有效(「期限」). 6.3. 代管之 UPS 技术.特定 UPS 技术由 UPS、UPS 关系者或 UPS 或UPS 之关系者的卖主代管.代管之 UPS 技术由在美国境内的伺服器代管且预定每星期七 (7) 天、每天二十四 (24) 小时提供服务(因维 护而不可用时除外);
然而,UPS 不保证代管之 UPS 技术随时可用,亦不保证访问不会中断或无差错. UPS 有权出於系统维护、升级及其他类似原因而不时中断、限制或暂停代管之 UPS 技术.您同意,无论 原因为何,UPS 或UPS 之关系者均不对因代管之 UPS 技术的中断、暂停或终止而导致之任何损害负责. 6.4. 终止. a. a. 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且UPS 可透过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而随时随意终止於此 授予的任何或全部 UPS 技术许可证. b. 尽管有前述规定,倘遇后列情况,本协议将无需 UPS 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而终止:(1) 对通用条款及细则第
3、7 或10 节,或通用条款及细则第 2.2 条及第 4.1 条(第三句)之违背;
(2)您 的破产、破产程式开始、企业改组、民事再生、协定、特别清算或关於您的任何其他破产程式,或者倘 若您具有指定的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或清算人或透过结束业务决议,或者某法院发出具此作用 的命令;
(3)倘若您是某合夥企业的合夥人或客户或者服务提供者系一合夥企业且该合夥企业被解散;
或者(4)您的 UPS 档案被删除. 6.5. 终止之效力. a. 一旦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而终止,耸谟璧娜啃砜芍ば肓⒖讨罩,且您须立即停止 和中断对 UPS 资料的存取和使用,并销毁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 UPS 资料. b. 一旦某 UPS 技术的任何许可证终止,您须立即停止和中断对该 UPS 技术和相关 UPS 资 料的存取和使用,而且销毁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该等相关 UPS 资料. 6.6. 终止后条款之继续有效.在本协议出於任何原因而终止后,通用条款及细则第
1、
5、7-
9、12 诸节,第4.
1、6.5 和6.6 条及,附件 A 及附件 B,以及在最终用户权利第 3.2 条中指明的最终用户权 利的各节和各条,须继续有效. 7. 机密资讯、商业秘密、资讯. 7.1. 揭露.在期限内及之后,您不得使用(除因与您酥男邢喙囟裥砜烧咄)、揭露或许可 任何人存取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UPS 资料中所包含的任何商业秘密).在期限及之后五(5)年内,除非由法律另行规定,除因与您酥男邢喙囟裥砜烧咄,您不得使用、揭露或许可任何人存 取任何机密资讯.您确认,若您违背本通用条款及细则第
7 节,UPS 依照适用法律可能无法得到适当补 救、可能蒙受无法弥补之伤害,而且将有权寻求公平之救济.您同意以不低於您保护自己之机密或专属 资讯的慎重程度保护此等机密资讯和商业秘密.如果依照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规定有必要揭露机密资讯, 您须充分提前地通知 UPS,以使 UPS 有合理机会表示反对. 7.2. 汇总.除本协议所明确许可者外,您不得集合资讯或导出或开发使用资讯的资讯、服务或产品. 7.3. 资料汇出.您不得透过 (i) 软体内建的资料导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