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12 |
五、成立条件 本基金经金管会核准募集后,自公开募集之首日起三十日内(其中前十天为承销期间)募足最 低净发行总面额即新台币贰拾亿元,经经理公司向金管会报备并经核准备查之日为本基金 成立日.本基金成立於民国88年8月20日.
六、预定发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凭证发行日最迟不得超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存续期间 本基金之存续期间为不定期限;
信托契约终止时,本基金存续期间即为届满.
八、投资地区及标的 本基金投资於国内上市及上柜股票、承销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受益凭证(含指数股票型基 金、杠杆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期货信托事业对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货信托基金、 认购(售)权证、认股权凭证、政府公债、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公司债)、金融债券、其他经 财政部或金管会核准於国内募集发行之国外金融组织债券及本基金依金管会之规定从事证 券相关商品交易,但须符合金管会投资限制之规.
九、基本投资方针及围简述
(一)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 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於国内上市及上柜股票、承销股 票、存托凭证、基金受益凭证(含指数股票型基金、杠杆型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 期货信托事业对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货信托基金、认购(售)权证、认股权凭证、政府公债、 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公司债)、金融债券、其他经财政部或金管会核准於国内募集发行之 国外金融组织债券及本基金依金管会之规定从事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但须符合金管会投 资限制之规.原则上,经理公司并应依以下规定进行投资: 1.原则上,本基金於成立六个月后,投资於上市、上柜股票、承销股票及存托凭证之总 额不低於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本基金於成立六个月后,投资於市场主流产业之 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之总额,应不低於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经理公司之专 业判断,在特殊情况下,为分散风险,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主流产业:系指每月成交总值占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布之集中交易市场及柜台买卖中心 总成交值前 90%之产业.上述产业类别之界定,系依台湾证券交易所产业分类为标 准.上柜股票则依其行业性质,归属於台湾证券交易所相近产业.原则上,本基金将 每月依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布之最近月份资料,进行投资组合之调整.
7 3.前述所指特殊情况,系指本基金信托契约终止前一个月或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中心发布 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六个营业日指数累计涨幅超过 10%(含本数),或跌幅超过 10%(含本数). (2)最近三十个营业日指数累计涨幅超过 20%(含本数),或跌幅超过 20%(含本数). 4.俟前目特殊情况结束后三十个营业日内,经理公司应立即调整,以符合第
1 目之比例 限制.
(二)经理公司得以现金、存放於银行(含基金保管机构)或买入短期票券、债券附买回交易或 其他经金管会规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资产;
本基金资产应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金管会规定之比率保持资产之流动性,并指示基金保管机构处理.上开之银 行或短期票券,应符合金管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