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12

三、 主要审核发现、沟通过程 在技术部审核时发现,在与中船重工扬州

723 所签订的某型《水 下机器人技术协议》中,用户提出如下要求: 工作水深:正常工作 水深设置为

20 米.最大工作水深为

30 米 , 观测性能指标:利用两 只功率 12W 辅助照明灯增强观测清晰度,云台摄像头可观测

10 米范 围内的物体.摄像头俯仰角度-45~+45°,水平扫描范围 355° .但查《水下机器人试验大纲》仅规定 将设备至于水体水下

20 米深度, 静止

2 小时后检查设备内部是否有水渗漏, 是否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 状态,再通过遥感控制器给设备发出动作命令,检查是否能够正常运 行,在距离设备

10 米远处放入观察物,通过显示屏观察回馈视频数 据清晰 ,该试验大纲中,没有对最大工作水深

30 米工作条件下是否 有水渗漏、是否能正常运行和观测

10 米范围物体的特性进行验证试 验的要求. 提供的

2017 年2月18 日委托江苏省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 督总站机械研究设计院分站进行验证试验报告也为正常工作水深设

4 置为

20 米条件下的验证试验结果. 针对上述问题,审核员基于自身对产品应用要求的深刻理解,和 专业知识的准确把握, 与企业进行了坦诚交流, 指出问题的潜在危害: 1)水下机器人(Remote Operated Vehicle ) ,是一种可在水下 移动、具有视觉和感知系统、通过遥控或自主操作方式、使用机械手 或其他工具代替或辅助人去完成水下作业任务的机电装置. 在已与中 船重工扬州723所核准的 水下机器人技术协议 中规定了机器人技术 参数包括正常工作水深设置为

20 米、 最大工作水深为

30 米两个条件 下进行静止

2 小时后检查设备内部是否有水渗漏, 是否影响设备的正 常工作状态,再通过遥感控制器给设备发出动作命令,检查是否能够 正常运行;

同时,在距离设备

10 米远处放入观察物,通过显示屏观 察回馈视频数据清晰.也就是说,这台水下机器人应能在正常工作水 深和最大工作水深两个工作点上都能进行正常运行. 考虑到水下机器 人所处工作水深承压不同会影响其电路和机械特性,在工作

20 米正 常工作水深正常, 不能代表在极限使用条件下最大工作水深也能工作 正常.尤为重要的是,这种水下机器人在海军某装备上作为在常规和 紧急情况下,检测海军某装备水下状况的唯一且最终可依靠的手段, 容不得出现任何问题, 必须要保证在正常工作水深和最大工作水深两 个状态中任意选择一个状态都能正常可靠的使用, 并能通过显示屏观 测到清晰回馈的视频数据.而产品在验证试验时,仅选择了

20 米正 常工作水深试验,没有最大工作水深试验.如果海军某装备出现紧急 事故的情况下,需检测

30 米水深紧急状况时,该水下机器人工作不

5 正常,将严重耽误故障排除和救援工作的及时开展. 2) 《水下机器人试验大纲》中明确规定试验依据为中船重工扬州

723 所核准的《水下机器人技术协议》 ,而设计人员在编制试验大纲 时按照常规思路仅考虑正常工作水深

20 米试验项目及要求,未考虑 顾客特殊要求, 在紧急状态下最大工作水深水下机器人的机械和电气 等方面水压承受能力和工作性能, 造成

2017 年2月18 日委托江苏省 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机械研究设计院分站进行验证试验报告 也为正常工作水深设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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