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9-16 |
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铁路机车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铁路机车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在 保险单载明的行驶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台风、大风、龙卷风、沙尘暴、暴雪、冰雹、 冰凌、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崖崩、雪崩;
(三)桥梁垮塌、隧道坍塌、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
(四)碰撞、倾覆、脱轨.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 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二)保险车辆在检测、修理期间;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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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2、属于铁路管理部门规定的无有效驾驶证件;
3、驾驶的机车与驾驶证件载明的准驾机车不相符合.
(四)保险车辆超载行驶,或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自燃;
(三)由于本身所载货物腐蚀、撞击、自燃、爆炸等导致的损失;
(四)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 的损失;
(六)调度作业时由于调度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车辆发生碰撞.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 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 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 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 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
3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 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 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 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 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 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 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 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 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 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 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
5 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 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 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 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下列证明和资 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 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 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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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 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 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 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 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 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 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