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2 |
一、适用范围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 外)、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 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受理如下几类 许可申请:
(一)申请新许可证
(二)许可证变更
(三)许可证延续
(四)重新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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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五、六条、第十
一、十
二、 十
三、十
四、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环境保护部
五、决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新许可证 1.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甲级非密封物质工作场所的许可条件同使用 Ⅰ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条件. 2.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2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辐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 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方案;
(8)"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方案;
(9)环境保护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 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 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 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 监测报告;
3.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 许可证正、副本.
(四)重新申领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领取许可证: 1. 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103 提供材料同申请新许可证(其中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 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可不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但应提供该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和措施能满足拟申请从事活动的要求的论证材 料).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提交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如 若不能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上传电子扫描件的需另外提供"刻录 光盘"等其他形式的电子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