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2 |
108 附件 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新许可证
(一)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许可条件同使 用Ⅰ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条件.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 由许可证颁发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许可证颁发部门授权审批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 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 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 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 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预案;
9. 环境保护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 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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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四、重新申领许可证 同申请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