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2 |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18-04-05-03 致: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为发行人本次 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出具了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下称 《法律意见书》 ) 及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下称 《律师工作报告》 ). 鉴于中国证监会下发
18150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要求律师对发行人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发行人的要求,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相关事项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 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 进一步的即使和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 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一、重点问题反馈问题 3: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于
2016 年取得发改委出 具的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上述备案文件是 否仍处于有效期内;
(2)除该备案文件外,公司是否已取得开展本次募投项目 的其他审批文件.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申请人于
2016 年取得发改委出具的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文件是否 仍处于有效期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
2016 年取得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核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NO.0061258,项目编码: 2016-500226-27-03-007440) , 项目名称为华森制药第五期新建 GMP 生产基地项 目, 因该项目延期及增加总投资概算,公司除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公开信息 披露外,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 年8月23 日重新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NO.0085887,项 目代码:2016-500226-27-03-007440). 根据
2018 年8月23 日取得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本次募投项 目名称为 华森制药第五期新建 GMP 生产基地 ,项目法人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建设地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总投资 62,340.58 万元,建设工期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