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2

(二)山地丘陵地区应预留山梁、山头,形成生态廊道和视线通廊.

(三)预留滨水岸线,形成公共空间,不夹河、贴河发展.

(四)优化路网格局,构建层级分明、功能完善的交通体系,引导城镇功能重组、合理布 局,避免单一的夹道发展模式.

(五)建筑布局应处理好建筑与山体、水体、路、街之间的关系,不宜在场地内进行 深 开挖、高切坡、高填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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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形态管理 3.1 建筑容量控制 镇区新建、改扩建建筑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详细规划中的控制要求 执行,其余建筑建设容量分区控制要求如下: 第3.1.1 条

(一)建筑限高控制要求依照下表规定: 镇区建筑限高指标控制表 分类 重点镇 一般镇 建筑限高 住宅建筑 11层,且 檐口高度 ≤36 米 6层,且檐口 高度 ≤21 米 商业服务业建筑

4 层,且 檐口高度 ≤18 米 4层,且 檐口高度 ≤18 米 其他建筑 按相关技术规范控制 注:1.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限高的建设项目,需经专题论证分析确定. 2.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 于25%,面向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3.有净空限制的设施(如飞机场、气象台等)周围及规划确定的城市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区内的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二)建筑密度控制要求依照下表规定: 镇区建筑密度指标控制表 分类 重点镇 一般镇 建筑密度 住宅建筑 ≤35% ≤30% 商业服务业建筑 ≤55% ≤50% 其他建筑 按相关技术规范控制 3.2 建筑界面 第3.2.1 条 临街新建、改扩建建筑应尽量避免拼接过长或一字联排封闭布局,连续拼接 长度不宜超过80米,并预留广场、绿化、休憩的节点空间. 第3.2.2 条 临河新建、改扩建建筑第一排应以低层建筑为主,后排建筑高度应自河道向 外依次递增,呈 V 字形布局;

临河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40 米. 第3.2.3 条 临农田、公共开敞空间周边地区宜保持与农田、公共开敞空间的视线通透, 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40米.

7 3.3 建筑间距 第3.3.1 条 镇区新建、改扩建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通风、日照、卫生、交 通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环境协调、文物保护、工程管线埋设等实际情 况来控制. 第3.3.2 条 镇区建筑间距控制(图示见附表4):

(一)镇区新建、改扩建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表要求: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正面) 次要朝向(侧面) 多低层建筑长边 (正面) 1H, 且≥6 米 低层相对:≥6 米多层相对:≥10 米多层对低层:≥

8 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0H(多、低),且≥13 米 高层位于南 侧:0.5H(高),且≥24 米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次要朝向宽度,且≥13 米≥9 米 短边 (山墙) ―― ≥

4 米(不开窗) ≥

5 米(开窗) ≥

10 米(不开窗) ≥

13 米(开窗) ≥9 米高层建筑主要 朝向 (正面)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0.5H( 高),且≥

24 米0.3H(高), 且≥21 米 次要朝向 宽度,且≥18 米 次要朝向宽 度,且≥13 米 次要朝向 (侧面)

13 米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高度不同时,H 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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