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12

(四) 《公司章程》 指 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2 指引(试行)》 《参考要点(试行)》 指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 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 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指人民币元(仅限用于货币量词时)

3 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监管办法》、 《业务规则》、 《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中国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倚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 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所有文件的原件 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所有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签署 者的自然人均具有相应充分的授权或法律资格. 4.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和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对有关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 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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