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2 |
奥安达'
商标、将西班牙奥安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广东奥安达公司使用 为由提起诉讼的, 即指控皇朝公司抢 注商标、泄露商业秘密, 与《独家经销协议》的有关条款约定是有关联的, 案件的审理必然会涉及《独家 经销协议》 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基于西班牙奥安达公司的指控是以 《独家经销协议》 为基础的, 其 提起侵权之诉, 属于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范围. 最高院在多数案例中只给出类似 侵权行为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这样结论性的意见, 很少 阐述判断侵权纠纷是否与合同有关的标准或方法, 皇朝工程案虽然指出侵权纠纷与协议条款存在关联性、 依附性, 但也未曾明确判断此种关联性、依附性的理由.然而, 在否定侵权纠纷与合同相关的案例中, 最 高院曾罕见地阐述了判断标准, 上文提到的豪嘉利案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4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 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 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当合同遇到 相关侵权行为 时, 仲裁条款如何适用? 份有限公司、 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美恩超导案 )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则 案例.
2014 年最高院审理美恩超导案时, 否定了该案著作权侵权纠纷与案涉合同有关, 其理由为: 美恩超导公 司出售风电机组硬件及其软件给华锐风电公司, 转移的是物的所有权. 合同未将软件的任何著作权内容包 括复制等权利授予给华锐风电公司. 由于美恩超导公司主张的复制与修改软件的行为, 并未包含在美恩超 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签订的 《采购合同》 内容中, 因此美恩超导公司对华锐风电公司提起的侵害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主张并非为执行双方合同有关的争议, 不应受到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我们注意到, 最高院在审查该案著作权侵权纠纷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仲裁条款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 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中, 即是否与执行该合同 有关 时, 以 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在合同中有所 约定 为标准进行判断, 以侵犯著作权的复制与修改软件行为未包含在《采购合同》中为由, 认为原告的 侵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