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2 |
欢 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
2019 年1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 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 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准确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王删 联系
电话:0830-2594002 传真号码:0830-3197306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
70 号―2― 附件:泸州市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12 月25 日―3― 附件 泸州市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贯彻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 度,切实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问题,根据《泸州市关于开展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 〔2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 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 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 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照护保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长期照护保险 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实施和监督工作.市、区县医保经办 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4― 部分业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经办. 第四条 长期照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 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 计和社会监督,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补 贴. 第五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 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 方经办监管的管理模式.市、区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 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会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辖区内长期照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 管理.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应当参加长期照护保 险: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参保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 个体参保人员. 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应转为统账结合 方式参保, 并从长期照护保险实施之月起按统账结合缴费与单建 ―5― 统筹缴费之间的差额补足费用后, 方可按照规定参加长期照护保 险.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再参 加长期照护保险. 第七条 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与职工医保基金合并按月征收, 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补 助,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