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2

(一) 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参保人员通过 单位缴费和划转个人账户方式筹资, 试点期间单位缴费部分从医 保统筹基金中划转;

(二)退休人员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方式筹 资. 第八条 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

(一) 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筹资标准 为120 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

36 元/人・年(从职工医保个人 账户中划转) 、单位缴费

48 元/人・年(试点期间从职工医保统筹 基金中划转) 、财政补助

36 元/人・年.

(二)筹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政 府适时调整. 第九条 财政补助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参保人数进行分 担,年初纳入财政预算,每年

3 月底前划转 30%,年中以当年

6 ―6― 月底的参保人数为准,于9月底前划转剩余部分,7 月1日以后 的新增参保人员补助纳入下一年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残疾人 保障金补助每年年初一次性全部划转. 第十条 试点启动阶段,从本市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一 次性划转的资金作为长期照护保险启动资金, 用于启动阶段待遇 支付、失能评定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申请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时,应当连续参 保缴费

2 年(含)以上并累计缴费满

15 年.本细则实施前已参 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在长期照护保险实施时没有中断职 工医保缴费, 且实施后连续缴纳长期照护保险费的不受连续参保 缴费

2 年(含)限制. 第十二条 长期照护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费,享受待遇 期间应当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参保人员欠缴长期照护保 险费,6 个月(含)以内进行补足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超过

6 个月的作为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以下年限视为长期照护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一) 本细则实施前,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含 单建统筹参保人员) ;

(二)本细则实施后,通过费用清偿、欠费补缴等依法依规 ―7― 一次性缴纳的长期照护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可 按照申请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补足累计缴费年限.补足后 继续缴费的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第四章 失能评定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 治疗不能康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

6 个月以上,方可申请长 期照护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应当进行失能评定. 第十六条 失能评定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的评定.根 据失能程度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和轻度失能.在国家未颁布 失能评定标准前,按照《泸州市失能综合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 定. 第十七条 成立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具体负责:

(一)评定工作流程与管理办法制定;

(二)评定规则的制定、调整与维护;

(三)评估员与评定专家库的建立;

(四)评估员的培训、监督与管理;

(五)评估工作的检查、督促与指导;

(六)评定数据库与工作档案的管理;

―8―

(七)其他失能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失能评定评估员与评定专家库,通过评估 员、评定专家开展失能评定工作.评估员与评定专家具体条件由 长期照护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明确. 评估员评估费用与专家评定 费用从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列支. 第十九条 失能评定按照提交评定申请、申请材料与失能评 定条件审核、评估员采集评估信息、失能评定信息系统生成评定 结果、评定结果公示和资格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结论等程序进 行. 第二十条 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合法委托人)携带相 关申请材料, 就近向受委托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受理窗 口书面提出评定申请. 受委托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 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 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失能评 定条件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评定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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