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2 |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流程,加强档案标准化建设.全 面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 32623-2016),各―4―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从档案接收与转递、材料收集鉴别归档、 档案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服务、档案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 与服务改进等方面及时进行对照查摆和规范提升,全面启用新版 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等业务表格.严格落实简化办 事环节和手续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 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 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 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 员办理社保转移接续、退休、档案再流转等手续时,不得以缺少 上述材料为由设置障碍.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 构接收、 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 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三)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主体责任,确保惠民政策落地. 严格落实《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5〕48 号) 规定,自觉明晰档案接收的对象和范围,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 转入程序以及按照规定转来的人事档案.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注重加强与区域内其他机构的协调配 合,要充分考虑基层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进 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驻市、县(市、区) 单位可在各驻地所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
5 ― 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人事档案由 其主管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对现 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 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 务授权给其他机构的要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检查,严禁以授权、下放等为借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推之门外、一放了之.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 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
183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 号)等文件中 关于取消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 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 〔2014〕90 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 额.
(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启动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抓住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 三化 建设的有利时机,立足于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 共服务体系,结合当地实际找准切入点,大力推动流动人员人事 ―